事項名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認定
一、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法定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第七條: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標準:
(一)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6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8人;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技術經濟檔案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個大型或者8個中型以上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咨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第八條: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標準:
(一)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專業人員不少于4人;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技術經濟檔案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咨詢工作;
(六)有較好的社會信譽。
三、法定程序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
第九條 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特殊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三)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四、申報材料目錄
(一)申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認定,應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單位交納營業稅的發票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營業收入的財務報告,人均營業收入;
4、注冊資金證明;
5、出資人、股東出資額、股份登記表(如有變化需附股東會議決議及公證書);
6、辦公場所租賃合同或產權、使用權證明;
7、內部管理制度(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等);
8、專職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明、技術職稱證書及本人身份證;
9、專職人員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委托代理合同、聘用單位聘用合同、交納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賃證等;
10、造價工程師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證明材料;
11、兼營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主營資質正、副本證書;
12、本年度承攬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合同匯總表及委托單位對成果文件的評價意見。
(二)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企業地址、企業注冊資金等變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經縣、市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單位要求變更的申請書;
2、已變更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專營資質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應事先審核);
3、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書、職稱證明、簡歷;
4、股東會決議文件或公司新章程;
5、變更企業注冊資金的驗資證明;
6、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兩本)。
(三)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甲級單位變更名稱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上報,乙級單位變更名稱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上報,并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2、純屬名稱變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名稱變更申請書;
(2)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新章程復印件;
(3)已變更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原為主營造價咨詢的,應事先審核);
(4)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3、涉及資質性質(主、兼營)改變的名稱變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名稱變更申請書;
(2)已變更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新章程復印件;
(4)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5)新主營資質等級證書(專營變兼營);
(6)股東結構、法人及技術負責人需要重新核定(兼營變專營)。
五、辦理程序及期限
(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范圍
1、定期受理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認定申請的初審,受理時間按建設部部署另行通告;
2、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認定申請待建設部第74號令修改后再受理,受理時間另行公告;
3、即期受理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變更申請。
4、以下情況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由廳政務辦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窗口(以下簡稱窗口)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2)不屬于本廳職權范圍的行政許可的。由窗口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接收申請材料時當場或者在五日內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給予警告。由窗口即時或者在五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工作時限:5天。
(二)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工作時限:5天(補正材料時間除外)
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認定申請后,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更正材料。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窗口向申請人指出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接收申請材料。對屬于本廳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窗口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窗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中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3、補正材料通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由窗口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發送申請人,中心自收齊符合法定形式的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時期:5天。
4、即時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復查,對當場可以確定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變更申請,實行即時受理。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即時受理時,不發送《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工作時限:當天。
5、限期受理。對不能即時決定是否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實行限期受理。中心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工作時限:5天。
(三)審查、辦理行政許可申請。審查工作時限:20天。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認定初審實行限期辦理,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1、中心初審。中心對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工作時限:5天。
2、征求有關處室意見。建筑業處對中心提出的有關問題或其他涉及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問題提出意見。工作時限:5天。
3、組織專家評審。由中心、建筑業處組織實施。工作時限:5天。
4、材料內容核實。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中心、建筑業處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筆錄。工作時限:5天。
5、廳領導審定。由中心擬制初審意見建議方案提交廳長(專題)辦公會議審議或分管廳領導審定,作出初審意見決定。工作時限:5天。
6、上報初審意見。工作時限:7天。
廳在中心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的實審意見決定,中心在廳作出初審意見決定后7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建設部。
7、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工作時限:7天。
建設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10日內,受建設部委托中心向申請人或委托市級主管部門送達《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資質證書或《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四)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變更事項的辦理
1、受理變更申請。工作時限:5天(補正材料時間除外)受理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變更申請按原變更程序進行。
(1)直接受理省屬單位變更申請
①更正材料。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窗口向申請人指出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②接收申請材料。對屬于直接受理的變更申請,窗口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征》,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窗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變更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③補正材料通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變更申請,由窗口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發送申請人,中心自收齊符合法定形式的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時限:5天。
4、即時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復查,對當場可以確定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變更申請,實行即時受理。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即時受理時,不發送《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工作時限:當天。
⑤限期受理。對不能即時決定是否受理的變更申請,實行限期受理。中心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工作時限:5天。
(2)受理經市、縣(市)主管部門審核的變更申請
①接收申請材料。窗口收到市、縣(市)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送審核機關經辦人。
②即時受理。窗口審查經審核后的申請材料,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自收到市縣(市)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③限期受理。窗口審查經審核后的申請材料,認定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在五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告書》直接發送申請人,中心自收齊符合法定形式的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經審核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工作時限:5天。
2、審查、辦理變更。工作時限:5-20天。
(1)即時辦理。經窗口初審、復查,對可以即時辦理的變更申請,實行當場辦結。準予變更的,即時辦理變更手續;不予變更的,即時制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發送申請人。其中對甲級咨詢單位變更申請,中心即時在申請人報告上簽署意見。由申請人向建設部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證件。
即時辦理,不發送《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二)限期辦理。工作時限:5天。
對不能即時辦理的又不涉及企業權屬變更的事項,在變更申請受理之日起5天內辦結,準予變更的,窗口辦理變更手續;不予變更的,窗口制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發送申請人。其中對甲級咨詢單位變更申請,中心在申請人報告上簽署意見。由申請人向建設部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證件。工作時限:5天。
因企業權屬發生變更的事項在變更申請受理之日起20天內辦結。準予變更的,窗口辦理變更手續;不予變更的,窗口制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發送申請人。其中對甲級咨詢單位變更申請,中心在申請人報告上簽署意見。由申請人向建設部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證件。工作時限:20天。
六、關于工作時限的說明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七、《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申請表》示范本(另行公示)
八、咨詢電話:0571-85216767;網址:www.zjjs.com.cn;
投訴電話:0571-87052803;
投訴信箱:zjsjsttsxx@zjjs.cccom.cn
事項名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變更
一、法定依據
《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5號)第十六條:造價工程師變更工作單位,應當在變更工作單位后兩個月內到省級注冊機構或者部門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
第十八條: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的,其變更注冊無效。
第十九條:造價工程師辦理變更注冊后一年內再次申請變更的,不予辦理。
二、申報材料目錄
(一)《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分省內變更、跨省(部門)變更注冊兩種表式〕;
(二)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或到期合同;
(三)現聘用單位的聘用合同(如聘用單位是造價咨詢單位,則還須提供人事代理委托合同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證明);
(四)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五)如跨市或跨省(部門)變更注冊者,應先將有關材料及注冊證書、執業專用章一并送交原任職單位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蓋章后,再將上述有關材料轉至新任職單位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上報省建設廳。跨省(部門)變更注冊者還須向原注冊機構上繳執業專用章,并向新注冊機構提交原注冊機構出具同意變更注冊的意見及兩張兩寸彩色照片。
三、辦理程序及期限
(一)受理變更申請范圍
1、受理省屬單位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
2、受理其他單位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變更申請;
3、以下情況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廳政務辦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窗口(以下簡稱窗口)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2)不屬于本廳職權范圍的行政許可的。由窗口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接收申請材料時當場或者在五日內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給予警告。由窗口即時或者在五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工作時限:5天。
(二)受理變更申請。工作時限:5天(補正材料時間除外)
1、受理省屬單位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變更申請
(1)更正材料。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窗口向申請人指出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接收申請材料。收到申請材料后,窗口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窗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變更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3)補正材料通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變更申請,由窗口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發送申請人,中心自收齊符合法定形式的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時限:5天。
(4)即時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復查,對當場可以確定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變更申請,實行即時受理。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即時受理時,不發送《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工作時限:當天。
(5)限期受理。對不能即時決定是否受理的變更申請,實行限期受理。中心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工作時限:5天。
2、受理其他單位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變更申請,按原變更注冊核準程序進行。
(1)接收申請材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縣、市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送初審機關經辦人。
(2)即時受理。窗口審查經審核后的申請材料,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變更申請,自收到縣、市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時限:當天。
(3)限期受理。窗口審查經審核后的申請材料,認定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在五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證材料通知書》,直接發送申請人,中心自收齊符合法定形式的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經審核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工作時限:5天。
(三)審查、辦理變更
1、省內注冊變更
(1)即時辦理。經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復查,對當場可以確定符合變更條件的變更申請,實行當場辦結。準予變更的,即時辦理變更手續;不予變更的,即時制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發送申請人。工作時限:當天。
即時辦理時,不發送《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2)限期辦理。對不能即時辦理的變更申請,在變更申請受理之日起5天內辦結。準予變更的,窗口辦理變更手續;不予變更的,窗口制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發送申請人。工作時限:5天。
2、跨省或跨部門注冊變更
辦理跨省或跨部門變更時,經中心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變更申請,出具同意變更意見,每一季度上報建設部審核;建設部審核同意后,為準予跨注冊機構的變更注冊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申請人的注冊證書、執業證章編號需重新更換;中心在收到新注冊證書和執業證章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注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四、關于工作時限的說明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五、《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示范文本(另行公示)
六、咨詢電話:0571-85216767;網址:www.zjjs.com.cn;
投訴電話:0571-87052803;
投訴信箱:zjsjsttszz@zjj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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